(一) | 組織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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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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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亞洲及太平洋推廣家庭的組織,名為亞太家庭組織(Organização das Famílias da Ásia e do Pacífic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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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縮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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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家庭組織之縮寫為O.F.A.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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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地理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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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家庭組織的地理範圍有必要是地區性的,包括在亞洲與太平洋地區的國家、地區和領土,並且在這地理範圍內、不排除接受其它希望參與的組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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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性質與宗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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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地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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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家庭組織是一不牟利的、國際事務性的組織,負責協助在亞洲及太平洋地區以及世界各地的家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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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宗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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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家庭組織的宗旨是在不同層面上代表亞太地區的家庭,保護和爭取他們的利益,以及與政府及國際社會接觸。至於在聯合國和諮詢過程中,亞太家庭組織成為家庭的意願及成就與聯合國及其特定機關的策略及活動的聯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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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功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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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實踐其宗旨,亞太家庭組織肩負推廣、協調及在各方面代表有關家庭事務的責任,並且負起發展及支持組織的計劃,包括財務方面的撥款及從其他有需要的渠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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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活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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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落實其功能,亞太家庭組織負責與有興趣的機構如:聯合國和其指定機構有更好的合作和發展。此外,成立一個文獻中心或國家行政諮詢中心,用以協助推廣家庭理想,為那些貧苦及受壓迫的有需要的家庭籌募及使用財政資源。一般來說,是盡力去達成組織的宗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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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組織架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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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會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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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亞太家庭組織的會籍是對外、向個人和私人或公共團體公開的。他們的目標應該是和組織的相近的,但要經由行政委員會通過,但不排除那些在該區域以外而特定想參與的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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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所有組織應遵守內部規章,而這規章則必須獲得會員大會通過。該大會由下列團體組成: a)私人機構; b)公共部門; c)學術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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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如若不履行應有義務,或者有欺騙情況時,行政委員會有權進行刑罰,這包括: a)投票權之中止; b)資格之中止; c)非必要職務之中止;以及 d)開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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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若會員遵守內部規章,經會員大會通過可以重新加入本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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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在國際社會被公認為在家庭議題上具有專業資格機關,經組織常務會議通過後,可成為「顧問」。而那些大力支持亞太家庭組織慈善家將成為慈善會員,可豁免會員費用,但沒有投票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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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下列是組織的創辦人: 董樂勤——世界家庭組織亞太區榮譽會長 左立基——世界家庭組織亞太區會長 林成功——秘書長 以及其他參與第一次會員大會的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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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會員大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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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會員大會是亞太家庭組織的最高權力機關,由每位會員或在會員缺席時所派的代表組成。會員可以簡單書函件委派代表,而每位代表同時祇可最多代表五位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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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會員大會可選出主席,最多五位副主席,一位秘書,他們的任期為兩年。另外亦可選出行政委員會(秘書長,司庫之受薪委任除外)以及監察委員會,他們的任期亦同樣為兩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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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會員大會每兩年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可由主席決定,或行政委員會主席要求、或由總數十分之一的會員要求召開特別大會,而第一次召會的有效法定人數為三分之一的有投票權會員,第二次召會則不限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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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理事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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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亞太家庭組織的理事會乃由行政委員會指派,由一位代表亞太家庭組織的主席,最多五位副主席、最多三位理事會員、秘書長以及司庫組成,而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秘書長及司庫可受薪,但在此情況下將放棄投票權,薪俸由行政委員會訂定,由會員大會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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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常務會議,而根據特別情況,可由主席決定召開特別會議。而在休會期間的一切事務可由會主席及其他會員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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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當行政委員會出現空缺時,主席可以在聽取其他會員意見後,提名一位代表填補直至該任期屆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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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監察委員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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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監察委員會由主席、一位副主席以及一位有關的秘書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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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行政委員會能夠向會員大會提議有關指派核數師進行監察委員會的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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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解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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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解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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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行政委員會提出,在特別會員大會討論,經法定會員通過,亞太家庭組織可被解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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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於澳門 |